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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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2024-07-09 20: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9〕32号

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

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六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七章  投资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等,不包括有财政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和基金在市内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

  (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

  (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行为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重大投资项目请示市政府;

  (五)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六)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

  (四)对下属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八条 企业对年度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管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母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一)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报受托管理单位的同时抄报市国资委。

  (二)国资监管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企业,企业按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专注于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两级以内(集团为第一层级)。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对于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对于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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